張博崴事件,判決書怎麼說?

  • 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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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網友的心得,以下內容不代表健行筆記立場。

此篇文章也很長,請斟酌觀賞,這篇主要講的是判決書內講了甚麼,文章有點悶。

白姑大山山難,張博崴的不幸讓人感到遺憾,之後衍生的事件如博崴媽媽的國賠求償、媒體排山倒海的謾罵(真的是謾罵)、民眾對登山活動的負面觀感,再再的投下一顆超級震撼彈。


在此我們先簡述一下這次的事件:

張博崴山難,是張博崴這位年輕人獨攀去白姑大山但走錯了路,途中有打電話給女朋友後就失蹤,之後開始搜救,搜救單位如下:

1.南投縣南投縣消防局(責任單位)

2.台中市消防局(支援)

3.林務局巡山員(支援)

4.國軍特種部隊(支援)

5.中華山難救助協會中區搜救(中搜支援),本次遺體發現者黃國書隸屬

6.張家自費聘請山青協尋隊


這次搜救共出動605人次,20隻搜救犬,空勤直升機5次,找了51天仍沒找到,最後才由黃國書經驗判斷張博崴下切溪谷,循著溪谷找到早已斷氣在睡袋內的張博崴。


之後張博崴的母親-就是這次互相砲轟的當事人博崴媽媽,展開了一連串的告訴,最後唯一告贏的就是南投縣南投縣消防局,在法院認定搜救有疏失後判定國賠266萬(由660萬降成266萬)。


一、張家告了誰?

從判決書可以看到,張家總共告了

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駁回

2.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駁回

3.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成立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駁回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駁回

接著我們來一起看是為了甚麼原因告(原告主張的理由)以及駁回的理由。


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主張】

怠忽職守,接到張家報案後沒有立即去調閱通聯記錄,確認張博崴的位置。

【駁回原因】

有立即通報給南投縣警局並請電信公司查張博崴最後的發話位置,沒有棄張博崴於不顧;且位置無法精確定位這問題是目前科技水平的問題,與士林分局無直接因果關係。


2.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

【主張】

沒有充分整合民間團體救災,疏於督促考核下級單位(警察局、消防局)。

【駁回原因】

地方消防署與其單位是平行機關,林務局也不屬於消防署,原告的統一協調機制只是彼此互相聯繫合作的方法,真正的執行不屬於行政裁量。


3.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主張】

1.接到報案後延至隔天中午才開始搜救。

2.忽略可以藉由通信紀錄可以縮小搜救範圍的關鍵。

3.沒有主動向民間登山救難團體求援,導致漫無目的的搜救了51天。

【告訴成立】

搜救有疏失(後面會詳述)。


4.南投縣警局

【主張】

1.當時張博崴沒有依照規定提出登山計畫和路線圖,警局卻沒有阻止他入山。

2.張博崴女友發現不對勁,晚上11點向南投縣警局報案後,警局卻延至隔日中午才開始進行救援。

【駁回原因】

1.警局的管制工作主要在維護山地治安,跟山難防治無關,張博崴已經有入山證,這僅僅是有瑕疵的行政處分,但仍屬合法。

2.當晚(100年2月28日)接到通報後,第一時間就有移轉管轄單位(仁愛消防分隊)通報搜救,沒有怠惰的問題。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主張】

1.白姑大山921東倒西歪,道路大多都是山友自行開路,林管處卻沒有封山。

2.白姑大山很多岔路,東勢林場沒有明顯標示,造成張博崴走錯。

【駁回原因】

1.白姑大山當時根本沒事,沒有封山的必要。

2.東勢林區管理處主要權責在保護森林、災害防救以及輔導原住民等,和山難防治沒有關聯,設置標示不屬林管處的義務。


小結論:由這邊來看,張家當時應該是不知道告誰,所以全部都告了,有些理由確實很狂,也有著亂槍打鳥的嫌疑,但是就真的讓他點出了台灣山搜的問題。


二、到底南投縣消防局有甚麼疏失?

這部分在判決書上第八條第四項上有紀載,我們一起來看個分明。

1.第八條第四項第1款(人民有請求救援的基本權利)

不管登山活動是怎樣,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遭受到生命危害時,本來就有請求國家救援的基本權利,如果救援單位有疏失,國家應該負起賠償責任。


2.第八條第四項第2款(消防局沒做好訊息查證來縮小搜尋範圍)

a.消防局確實沒有做好查詢當日(100年2月27日)的山友,問有沒有遇到張博崴,因為問了之後就能推算並縮小查訪的範圍。

b.張博崴有最後的通訊,消防局也沒有在藉著這個資訊去做縮小範圍的動作,一直到100年4月1日才去找中華民國救助協會去定位基地台的範圍。


3.第八條第四項第3款(搜尋範圍沒有蒐集並記錄,導致遺體在原本紀載沒人的地方繼續走1小時候就找到)

a.消防局每個人都有攜帶衛星定位器,沒有管制哪邊找過、哪邊沒找過。

b.100年3月2日PM 2:40有搜救隊員員回報「於水管路T口附近搜尋,無所獲,至溪底搜尋亦無所獲」等文字,但之後民間單位黃國書卻是沿著此路(水管路)約一小時路程找到遺體)

c.南投縣消防局多次行經這個路線都沒收穫,有可能未確實搜索或是回報資訊有偏差。


4. 第八條第四項第4款(讓各個搜救單位自行搜救,錯過黃金救援時間)

a.當時救援單位包括直升機空中搜尋、台中市消防局派員支援、特搜人員、搜救犬支援、巡山員支援協尋與國軍特種部隊支,但南投縣消防局沒有第一時間就請求支援(黃金時間問題)。

b.消防局完全沒有指揮調度,放任各自為政,導致各單位搜索早已搜索過區域,浪費人力與時間。

第八條第四項第5款(總結結論)

a.未先蒐集山友資訊、通聯記錄、手機基地台訊號區域等關鍵資訊。

b.無統一調度。

c.結論: 此兩點與張博崴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


不過法院對於張博崴本身所犯的過錯,導致投入過大的資源也做了考量,將原本的罰金660萬降成266萬,且這邊也說明搜救人員的辛勞。


第九條

張博崴自己一個人入山所引發不必要風險,以及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投入救災之人力物力甚鉅,搜救人員不畏涉險備極辛勞等情,將660萬賠償降成266萬。

好,看完了這整件事情,初步了解了這整件事情的脈絡,我們將發生的事情一一列出來,然後一項一項討論。


1.張家能告的都告了,確實有眾人皆錯我獨對的態度,但法律戰其實這樣並不奇怪,因為一定都是說對方錯,不會承認自己的問題的,這點很正常。

2.張家告訴的理由確實會讓人有著鑽法律漏洞的fu,許多告訴理由都有機會讓政府單位在未來嚴格考核和限縮登山者的權利。

3.亂槍打鳥的結果,南投縣消防局被打中了。

4.南投縣消防局是山搜救援單位。

5.南投縣消防局的疏失是:

a.未蒐集好資訊。

b.無統一調度。

5.基於憲法,人民不管怎樣都有向國家求援的權力。

6.因為國家有義務,所以搜救單位有疏失也應該要負責。

7.南投縣消防局和民間單位不斷的大規模搜索,耗費人力、物力甚鉅。

8.考量張博崴自己也要負責任,所以由原本的660萬降成266萬。


【博崴媽媽的問題】

好啦,看到這邊,你是否發現我們台灣的登山環境存在著許多問題?

這些問題就是大家平常知道的問題,一場登山者與制度的戰爭。

博崴媽媽無疑是那隻出頭鳥,不斷向制度挑戰,無論他的內容如何,都是迫使大家注意並尋求改進的方式。

但當出頭鳥就有著被敲頭的風險,尤其是功課沒有做足的時候。


大叔我可以感受到博崴媽媽在這件事情前後的態度轉變,事件發生時確實是亂告一通,為的就是那股說甚麼要為兒子討個公道的拚勁,哪怕千人之處吾往矣,面對媒體的高壓以及其他人的不諒解,這確實非常人能承受。

雖然是亂告,但偏偏打中了登山界山搜已久以來的問題,讓法官都發現這樣的搜救制度有問題,所以判賠給了張家。


而博崴媽在這件事情之後也開始對登山制度關切,也做了非常多的努力。

但是這許多努力存在著不少錯誤的資訊,在影響力逐步增加時確實要好好地審視自己所傳達的訊息正確與否。

在山上,錯誤的資訊傳達,很有可能就是一條人命的代價。

博崴媽媽這點大叔也認為要非常注意,不然發生我不殺博仁,但博仁卻因我而死的事就遺憾了。

為了山界努力絕對是一件好事,但沒有人是完人,在這資訊開放的時代,我們應該勇於面對自己錯誤的資訊,以開放的態度來面對新資訊的學習。


【我國的山搜】消防局

台灣的山搜是消防局真的是一件非常詭異的事情,他們不僅要救火、救貓還要會拆蜂窩,連山搜他們都要負責。

這已經不是做功德了,而是如來佛等級了。


這個時代講求的是專業的是專業人負責,台灣75%都是山脈,如同開車一般,有這件事存在自然相對應著風險,我們不能幻想著風險不會發生,而是風險發生時我們如何將傷害降到最小,而降低傷害的方式就是讓懂的人、專業的人負責。


雖然張博崴山難被裁罰的事南投縣消防局,但根本上並不是他們的問題,如同雪羊說的,你為什麼想把廚師訓練成醫生去開刀,而不是請直接請醫生去開刀就好?

今天是因為制度規定他們得去搜救,但各位知道嗎,一年消防局只有3天的高地訓練,他們唯一能銘記在心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山上好冷』。


這次的非戰之罪,有人說會打擊消防隊士氣,但其實在判決書上法官想點名的就是我國制度的問題。


非專業領域來執行搜救,面對救人的急迫壓力,他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人海戰術去做『地毯式搜索』,就怕無法給國人與受難家屬一個交代,結果人、錢都花上了,最後變成是一場壯觀的搜救show而已。

在我們仔細了解並解剖事情的細節後,會發現事情的真相往往不像媒體報導的那般單純,被灌養著單一資訊的我們如同每天吞食著一堆資訊垃圾速食,永遠無法了解到事情的本質。


所以我也支持台灣要成立『專屬的山搜單位』,負責統籌、調度與搜救,讓專業的事情專業做。


期望未來台灣的山界,有著更透明的資訊、更包容的山友們以及專業的山搜單位,讓海島上的冒險者能無畏的探索這塊大地。


又是漏漏長的一篇,能看完也佩服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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