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登山管理制度說明—以四川省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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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登山管理制度說明—以四川省為例

壹、前言

    中國是一個多山的國家,它不僅面積廣大,且大小山脈縱橫全國,它們的分布具有是規則有序,按一定方向排列,大致以東西走向與東北-西南走向的為最多,西北-東南走向和南北走向的較少;就海拔而言,世界上海拔超過8000米以上山峰共計14座,而位於中國國境邊緣上與境內者,就多達9座,而海拔超過5000米的山峰,更多達數百座以上,所以,無論山峰的高度與數量中國大陸均是首屈一指。[1]

     其中又以大陸四川地區其登山資源最為豐富,四川省是一個擁有高海拔山區的環境,根據省登山戶外協會發布的統計數字指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名稱的6000米以上山峰中,四川擁有36座,有名稱的5000米以上山峰中,四川擁有130座,而超過5000米的無名山峰,更多達260座,而四川省四姑娘山區更被稱作「東方阿爾卑斯山」,山區內山峰不僅多,其山勢卓越、氣勢磅礡,近年來更吸引許多國際的登山愛好前往朝 而台灣地區因為地利之便,近年來前往大陸地區登山者絡繹不絕。所以,有關了解大陸登山安全管理制度,實為進入大陸登山者應了解的基本知識。

貳、中國登山活動的發展與管理介紹

  一、中國登山運動發展

      中國登山運動發展區分依據中國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所2012年所組編的《高山探險》一書指出,區分以下三個階段,起步與快速發展階段(1955-1979年)、改革開放與國際交流階段(1980-1999年)與多元發展階段(2000年迄今),其中在1933年改革開放與國際交流階段中,首次由海峽兩岸進行聯合攀登珠峰活動,也在此時台灣隊隊員吳錦雄老師也在此活動登山上世界第一高峰—聖母峰(海拔8844米),成為台灣第一位登山聖母峰的台灣登山者。

     同時在此階段,1991年政府部門為有效率管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山活動,由大陸國務院頒布了《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在1997年中國體委會針對一般民眾進入3500米以上獨立山峰的進行登山活動管理,頒布《國內登山管理辦法》(2003年重新頒布)以進行有效率的管理。

     而自2000年開始中國登山活動開始有商業化的經營模式出現,其更將中國登山活動推向多元化地發展,進而培育出許多傑出的登山者,將大陸地區登山運動推向另一個紀元。

二、國內登山管理辦法的介紹與說明

    大陸為推動其登山運動發展,確保登山活動的規範化,於2003年7月11日經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制定《國內登山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於西藏自治區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3500米以上獨立山峰的登山活動。

     就上開管理辦法推知,大陸地區認定在海拔3500米以上(除西藏自治區是在5000米以上)就是屬於登山運動,中國登山協會與相關地方各級登山協均應按照其該程,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有關管理工作的登山,且一般民眾進入3500米以上獨立山峰的進行登山活動,則應依該規範辦理申請,並在活動實施前一個月就應該向山峰所在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若屬於攀登未公佈的山峰或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則當登山活動發起後承辦單位應當在活動實施前三個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申請時須準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山活動發起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三)登山團隊所有成員名單及登山簡歷;

(四)登山團隊登山教練員或高山嚮導的資格證書;

(五)登山計劃書;

(六)裝備清單;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另對於大陸地區民眾舉行登山活動,其團隊的組成要也必須要符合以下幾點要件:

(一)由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發起;

(二)隊員兩人以上,並參加過省級以上登山協會組織的登山知識和技能的基礎培訓及體能訓練;

(三)配備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登山教練員或高山嚮導,1名登山教練或高山嚮導最多帶領4名隊員;

(四)團隊所有成員須經二級以上醫院身體檢查合格,無障礙疾患;

(五)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訊、生活、醫療等基本器材裝備。

     且該規定是專門針對大陸地區民眾,一般民眾在辦理相關登山活動原則是不得吸收外國運動員(登山者)參加(包括港澳台地区登山者)。針對外國人來進入大陸地區參加登山活動,則須按《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辦理,但位於港、澳、台地區的人員來進入大陸參加登山活動,則需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另行辦理(依據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第26條,目前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回大陸登山,亦參照執行該辦法的規定辦理)。

三、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介紹與說明

    大陸地區為促進登山事業發展有效的發展,針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有組織地進行國際登山交流,目前是採取開放的態度,但同時為有效率管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山活動,也制定了《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所以凡是外國人在中國的西藏自治區海拔5000米以上的山峰或在其他省、自治區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進行登山運動均須依此管理辦法執行。

    外國人去中國登山,首先應當向國家体育局(原国家體委下同)登山运动只管部门暨国家登山协会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委託大陸地區省、自治區登山協會代理申請事宜,惟若是外國團隊和中國團隊組成中外聯合團隊登山的,則可由中國團隊提出申請或联合提出申请。

    其次,外國團隊攀登中國山峰,依規定在接到國家體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後,需繳納一定註冊費,並與指定的單位簽訂登山議定書。該議定書報在送國家體委備案後,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變更,應當經簽訂議定書的中外雙方協商後再送國家體委備案確認;如果變更攀登的季節、路線或者山峰,則應當重新報國家體委審批。

   且在攀登期間必須中國所指派的聯絡人員陪同,而聯絡人員是由中方簽約單位指定,其職責是:

(一) 協助並監督外國人執行該國的有關規定;

(二) 協助解決外國人在登山活動中的有關問題;

(三) 向中方簽約單位報告有關情況;

(四) 調解外國人與中方服務人員的糾紛。

    且在登山期間所需嚮導、協作…等需由中國公民提供服務的事項,均需要由大陸地區聯絡人員辦理與協調,在未經中國聯絡人員同意,外國團隊不得自行解僱隨隊的中國公民或者停發津貼。(现也可由外国登山队自行雇佣联络官之外所需的大陆人员,但需再申报许可时予以明示并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请向随队联络官明示,除非特殊,一般都可满足团队要求)

四、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介紹

    《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是為更有效加強管理在四川省進內登山活動,保護登山者安全而制定的,其除參照四川省份山區實際活動狀況外,並依據《國內登山管理辦法》與《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來辦理。

    該管理辦法針對進入省山區活動登山團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負責組織;

(二)配備相應的登山教練;

(三)配備登山活動所需的技術、通訊、生活等裝備器材;

(四)登山隊員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檢查,身體合格,無障礙性疾病;

(五)登山隊員經縣級以上登山協會培訓合格;

(六)為登山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亡事故保險。

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登山計劃安排;

(二)負責組織登山團隊的法人資格證明;

(三)登山教練資格證書;

(四)登山隊員的身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省級以上登山協會頒發的登山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六)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

以上是国内登山者所需程序,建议强调一下,以免海外登山者误解

    而外國人來四川省登山,也可以自行組成登山團隊,也可以由外國登山團隊和中國登山團隊組成聯合登山團隊,不過原則上須符合上面登山團隊的條件並提供上開相關資料,且須繳納一定的登山註冊費(依據高度而有所不同),且登山期間登山團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准的山峰和路線進行攀登;

(二)不得吸收未經申報的人員登山;

(三)禁止在登山活動區域安放紀念標誌和其他物品;

(四)尊重當地民族風俗和宗教習慣;

(五)保護野生動物、植物,不得捕殺或毀壞;

(六)使用山峰的名稱、高度應以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最新公佈的名稱、高度為準;

(七)未經批准和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採集動物、植物、礦物或其他自然標本;

(八)保持環境衛生,對登山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應採取掩埋、焚毀等方法處理。

    另外國登山團隊登山過程中或登頂後,要求展現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旗幟,應當經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同時展現規格相當的中國國旗。

    此外,該辦理亦明定相關的罰則,針對國內登山團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登山活動的;

(二)變更登山時間、路線或山峰等,未重新報批的;

(三)吸收未經申報的人員登山的;

(四)在登山活動區域安放紀念標誌或其他物品的。

     若是外國人違反該辦法規定的,則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來處理。

參、台灣地區登山者至中國登山注意事項

    依據中國體委會頒布之《國內登山管理辦法》第24條指出:「港、澳、台人員來大陸參加登山活動,按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辦理」,其次,依據中國國務院頒布之《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第26條指出「目前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回大陸登山,參照執行該辦法的規定辦理」。所以,台灣登山者去中國登山,首先應當向國家體委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委託大陸地區省、自治區登山協會代理申請事宜(仅省级登山协会有此授权),惟若是與中國團隊組成中外聯合團隊登山的,則可由中國團隊提出申請。


     其次,台灣攀登團隊在接到中國國家體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後,需繳納一定之註冊費,並與指定的單位簽訂登山議定書。該議定書報送國家體委備案後,就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變更,應當經簽訂議定書的中外雙方協商確認;如果變更攀登的季節、路線或者山峰,應當重新報中國國家體委審批。

     假設台灣攀登團隊預計進入四川省進行登山運動時,應事先詢問四川省登山戶外運動協會確認需準備事項與資料,如登山計劃安排、負責組織登山團隊的法人資格證明、登山教練資格證書、登山隊員的身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省級以上登山協會頒發的登山人員培訓合格證明、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等,如登山期間須僱用高山協作或嚮導者,應由隨隊聯絡官進行辦理與協調,勿自行聘用。

    另於登頂後,若要現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旗幟,應當事先經中國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同時展現規格相當的中國國旗,並避免產生不要爭議事件。

    由於現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是於2001年4月頒佈的,該省體育局認為,現今登山戶外運動水平和普及程度與十年前已不能同日而語,因此辦法中對登山概念的表述過於狹窄,造成一些以穿越為名的違法違規行為面臨監管尷尬。而且大陸當地不少驢友(登山者)嫌麻煩,或者認為這屬於個人行為不需要申報,結果違規的活動只有出事的時候才會知道,但在這種時候由於不知道登山者行蹤,往往增加施救難度和成本。所以,未來針對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開展登山運動,不論是攀登或穿越、攀冰等探險活動,均涵蓋在的登山管理辦法,針對未經申請私自登山者,當局將進行嚴密管理中,發現後將依據相關辦理予以處理。

    因此,未來進入大陸地區無論是攀登或穿越、攀冰等探險活動,筆者建議應事先向當地省登山戶外協會進行活動申請,避免因登山遇險增加施救難度和成本。穿越攀冰等公路沿线或人群聚居较近的固定区域内進行的活動,一般不用缴納其他申請费用,以報備形式辦理。

肆、結論

    目前大陸戶外登山運動快速成長且商業登山活動日益蓬勃,若缺乏完整的山岳政策、專責的行政經管單位進行管理,除會造成登山管理體系上的紊亂外,亦會增添登山安全的變數,更可能帶來生態保育區的承載量負擔,所以,藉由中國的對於登山活動的安全管理,希望藉由對登山者活動者的行為進行約制,進而維護登山者安全,並保護山林資源,其目標則是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共同保護珍貴的高山資源,讓自然的生態資源能永續共享。

    本文是以筆者實際參與大陸登山活動從實務上接觸與學習後,並參考相關中國針對登山安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而提出的綜合說明,由於從事海外登山活動須要花費大量時間、體力與費用,而在台灣登山界人士長期已與當地服務組織合作,所以沒有真正去瞭解大陸地區登山安全規範,所以也尚未為該地區登山活動規範的相關文章說明,爰筆者在此拋磚引玉,提出一些相關的介紹,藉此讓台灣地區有心進入對於中國大陸登山活動的登山者,對於大陸地區登山安全管理規範有一些基礎性的了解。

 

[註1]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編,《高山探險》,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07 

參考文獻:

1中國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編,《高山探險》,2012.07,高等教育出。

2中國國務院頒布之《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

3中國體委會頒布之《國內登山管理辦法》(2003年重新頒布)

4中國四川省《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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